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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所长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管理相对人述职述廉及工商所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依法行政、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情况;
  (二)服务当地经济、促进和谐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等情况;
  (三)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行政执法等情况;
  (四)政务公开、所务民主工作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
  述职述廉大会由各分局组织。会前,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书面述职述廉报告。会上,所长面对面向与会者述职述廉,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会后,与会人员填写《工商所或工商所长评价表》和《民主测评表》。
  第七条 评价结果处理
  (一)测评和评价结果由各分局、市(县)局负责汇总统计,及时向被评议单位和个人反馈。综合测评结果列入干部管理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评议单位和个人针对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研究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评议人通报整改情况。
  (三)工商所的综合评价为不满意的,一次,对所长进行戒勉谈话;两次,对所长进行岗位调整。对所长综合评价为不满意的,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措施。
  (四)述职述廉结束后,分局将综合情况上报市局有关部门。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报告种类:
  工商所定期向驻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告为:例行工作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
  第九条 报告的时机与要求
  (一)例行性工作报告。每半年一次,以书面形式报告,一式三份(被报告机关一份、分局留存一份、工商所备查一份)。
  (二)阶段性工作报告。在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报告。
  (三)其它工作报告。以口头形式进行,专项工作请示事前报告;重要工作随时报告;突发性事件及时报告。
  第十条 报告内容:
  (一)上级机关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
  (二)年度工作思路,半年和阶段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整顿行动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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