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所长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管理相对人述职述廉及工商所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工商[2007]138号)
各分局、市(县)局:
现将《工商所长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管理相对人述职述廉及工商所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工商所长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管理相对人
述职述廉及工商所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工商所的政风行风建设,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促进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现制定《工商所长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管理相对人述职述廉及工商所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以《
公务员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内外互动、注重整改的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是基层工商所和行政执法人员接受驻区党政机关、监管服务对象对其履行职责、执法行为、廉洁勤政情况监督的一项制度,适用于各分局、市(县)局综合管理工商所;各专业工商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述职述廉
第四条 述职述廉对象、时限和形式:
述职述廉对象:工商所所长。
述职述廉时限:每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年底。也可结合行风评议、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等一并进行
述职述廉形式:召开“工商所向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管理相对人述职述廉大会”,邀请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管理相对人代表(由工商所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等有关部门随机抽取)参加;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分局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第五条 述职述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