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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分局代行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部分职能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分局代行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部分职能的通知
(大工商[2007]148号)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分局:

  根据你局申请,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局代行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部分职能。具体通知如下:

  一、 委托代行的职能范围

  可以对本辖区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登记进行初审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在被委托职能范围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接受市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局有权纠正认为属于不当的行政行为。

  3、设立外资窗口,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初审后由登记员上报市局,由市局核准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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