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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808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中,589.8公顷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82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103.8公顷,廉租住房2.9公顷,拆迁安置房148.6公顷,定销商品房26.7公顷。
  第二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66.8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58.6公顷。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56.3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54.3公顷。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58.1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56.8公顷。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66.3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55公顷。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60.5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57.3公顷。

第五章 实施策略

  第二十四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间,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按照“区域平衡、年度平衡”的原则,总量与项目相结合,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在“区域平衡、年度平衡”的基础上,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区域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1.2。
  3.加大政策性住房的开发,严格落实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努力使“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
  4.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住房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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