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监察厅设立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四)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提出的对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省人民政府裁决案件中要求省监察厅办理的事项;
(七)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
(八)指导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备案案件的审查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
行政监察法及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行政监察业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知识;
(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 省监察厅各业务部门和派出监察机构,各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业务部门或派出监察机构以省监察厅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向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协助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本业务部门或派出监察机构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