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广东省监察厅2008年5月21日以粤监发〔2008〕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监察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监察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省监察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省监察厅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省监察厅派出的监察机构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监察机关不作为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省监察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或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向省监察厅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