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请求,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依法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引发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无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主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第九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一)由承办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有: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无法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由审核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有: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直接导致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由批准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有: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行政执法行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由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有: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