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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宿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宿政办发〔2008〕140号 2007年7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上述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议考核机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八条 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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