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
(宿政办发〔2008〕140号 2007年7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
第三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在委托机关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研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强督促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指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共同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