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监察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评议考核,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
宿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