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08〕143号 2007年7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保障结婚当事人及下一代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市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把好优生优育第一关,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至“十一五”末,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90%以上,疾病检出干预率达100%,努力减少和避免遗传性疾病患儿的出生,有效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二、服务对象
  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且在宿迁市各级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准婚青年,可享受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
  三、服务机构
  婚前保健检查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婚姻登记实行集中管理,市、县(区)婚姻登记机构集中在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办公,实行婚姻登记、婚检一站式服务。根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不少于150平米的办公用房,用于婚姻登记机构开展规范性服务。
  四、服务程序
  1. 婚姻登记机构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应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口头引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了解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填写宣教指导卡,引导当事人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2. 婚姻登记当事人凭宣教指导卡进行婚前保健检查。
  3. 婚前保健医师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后,对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当事人提出相关指导意见,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