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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年度对从事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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