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沈阳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网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沈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电力发展先行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经济发展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精简环节,提高效率,切实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沈阳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例会制度,及时掌握信息,督促工作落实,并将电网建设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由各区、县(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和工业的副区、县(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济、城建、规划国土、环保、公安、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层层落实电网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将沈阳电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和控制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必须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确保新建大型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大型公建等项目的用电,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电力部门的供电规划方案,以便有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及时安排电网建设项目。
在规划采用电缆敷设的地区,要严格按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实施道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杜绝任何形式的随意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网规划,由道路建设部门负责依据规划,随道路的建设同步完成地下电力通道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