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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8〕56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陈化粮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扎实做好陈化粮监管工作,切实管住管好陈化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陈化粮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陈化粮问题始终是社会敏感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注的重点,也是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食品安全是奥运年重中之重的问题,如果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声誉。当前,国际粮食库存吃紧,粮食价格日益攀升,特别是大米需求面临严峻形势。粮食价格的上涨,陈化粮与好粮之间的差价增大,可能诱使一些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倒卖陈化粮、加工后流入口粮市场。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陈化粮监管是保障奥运会顺利召开的实际行动;是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把陈化粮监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确保陈化粮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陈化粮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落实陈化粮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辖区巡查管理责任制要求,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六项禁令”,本着依法行政,从严执纪的原则,坚决杜绝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在陈化粮监管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工商形象。凡是发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包庇放纵、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弄虚作假、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管住管好陈化粮。要认真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177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购买陈化粮企业、加工出口陈化水稻企业的日常检查,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突出监管重点,把好各个关口。严格执行陈化粮监管有关规定,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坚决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出库地工商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陈化粮出库环节监管,对未在省工商局办理中转备案,到达地与购买企业注册地不符的,不得出库放行。并在陈化粮出库后及时将出库情况告知购买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入库地工商局要掌握企业陈化粮入库动态,加强入库监管,对超出应入库时间未入库的要及时调查核实,防止倒卖行为的发生,确保陈化粮全部入库加工;中转地工商局要加强中转陈化粮的监管,中转陈化粮启运后要及时将情况通知购买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并报告省工商局。对于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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