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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成绩管理

  1.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由省考试评价办公室统一管理。

  2.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 、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成绩由学校按规定上报至省考试评价办公室。

  (三)成绩使用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及以上、考查成绩全部合格的学生,方可高中毕业,并作为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报名的基本条件。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校招生选拔的参考依据。

  八、考试组织管理

  1.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市(行署、省农垦和省森工总局)、县(市、区、分局)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的考试管理,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学校承担考试的相关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将学业水平考试各项工作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考试评价办公室、招生考试办公室和高中教研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形成统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招生考试部门的组织经验和设备优势,加强考试管理;充分发挥高中教研部门专业研究优势,指导实验操作考查工作和学校考试命题。

  4.健全规章制度。依照高考管理模式,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手册》,明确工作任务、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实行考试工作“阳光工程”。建立健全诚信、公示、监督、举报、抽测等制度,确立考试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考试结果可信可用。

  5.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

  6.实行省、市、县(区)、校四级培训制度,对考试政策、考试管理、考务工作各项制度进行系统培训,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7.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管理网络平台,发挥考试监测技术及设备作用,提高考试管理水平和效力。

  8.任何学校和教师均不得强制学生订用各种复习资料和套题,减轻学生学业和经济负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业水平考试效度和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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