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营政发[2008]3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大型国情国力、市情市力的调查。经过此次普查,要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准确把握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这次普查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营口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建设委负责落实。
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
二、普查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