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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的通知

  (一)明码标价不规范。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虽有明码标价,但没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或者价格变动时没有及时调整。

  (二)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员不落实。没有按要求设置专门或归口的价格管理机构及物价工作负责人,没有配备专(兼)职物价员,或者物价员责权利不够明确,单位价格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是指成本核算机制,调定价机制不健全;各环节价格收费台帐、档案、原始记录不完备。

  (四)价格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举报电话及企业内部价格监督电话;没有设立意见箱、投诉咨询台等。

  (五)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时,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价格诚信单位存在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撤销称号、收回牌匾:

  (一)经广州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格诚信办”)调查核实,写出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提请广州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定;

  (三)对拟撤销价格诚信称号的单位向社会予以公示;

  (四)由市物价局撤销该单位“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并收回“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牌匾。

  第七条 价格诚信单位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一)经市价格诚信办调查核实,向被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

  (二)被告之整改的单位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被查单位整改后,要将整改情况或整改说明书面向市价格诚信办报告。

  第八条 市价格诚信办根据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专题报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已整改落实的价格诚信单位,继续保持“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没有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市物价局撤销“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并向社会公示,收回“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牌匾。

  第九条 对价格诚信单位的价格诚信情况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审验。两年内如通过群众投诉、日常价格检查等途径发现价格诚信单位存在上述第四、五条所列行为的,分别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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