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的通知
(穗价〔2007〕286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
第一条 为促使价格诚信单位不断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更好地发挥价格诚信单位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价〔2005〕90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获得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价格诚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价格政策,恪守价格诚信,诚实守法经营,在同行中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
第四条 价格诚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局撤销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并收回“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牌匾:
(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二)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四)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被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的。
第五条 价格诚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落实的,继续保持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应撤销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并收回“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