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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实行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实行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海口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年)》,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市商业网点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海口市商贸服务业网点布局,营造良好的城市商务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口商业持续繁荣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具备以下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超市)、餐饮酒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菜市场、旧货市场),仓储或物流配送基地(中心)等商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业主(经营者),应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所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选址情况及建设依据、建设平面图、交通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四)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投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功能定位;
  (五)属新建的,应提供对拟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资料;
  (六)属扩建和改建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建筑体的规划批文;
  (七)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新建大型商业网点在土地投标(含征地)之前,原商业网点扩建或非商业网点改建改变服务类型的应在规划报建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举行听证会,对其设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开设(新建、扩建、改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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