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已经市安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2、市安监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一、局机关在册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行政按规定尽力保证职工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各处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由各处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人事培训处,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局级领导年休计划,应由办公室统筹预安排。
四、凡休假的职工须填报《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处级领导干部年休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培训处备案。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本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休假,同时在局人事培训处办理休假登记。休假结束后,应到人事培训处办理销假手续。
五、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局人事培训处,提交局行政研究确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