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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财库〔2008〕37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提高资金清算效率,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8]2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3]63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库[2004]41号)文件要求,结合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布置会精神,现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代理银行的选择。为加强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资金清算效率,市级预算单位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行或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二、代理协议签订的时间。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布置会的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应于8月30日前确定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完成职工办卡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单位确定代理银行的时间应尽量提前,并及时报市财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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