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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穗价〔2008〕5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8〕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期,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我市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波动,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在春节期间要按规定继续做好调价备案工作。按规定必须备案的,需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

  三、执行调价备案企业商品的促销行为要按照我局《关于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在商品促销期间执行调价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4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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