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调查摸底,对未经命名已建、新建、扩建或需更名的街道、路、居民小区、建筑物名称等要进行审核命名;掌握街、巷的条数、长度,需设置街、巷牌和安装楼、门牌的数量,并绘制地名标志设置和门(户)牌、编码示意图;按照门牌编码规则,对楼、门牌和街、巷牌进行编码。
(二)审核编码(2008年 8月1 日-2008年 9月31 日)
楼门牌和街巷牌要严格按照《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 1号)门牌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市地名办将分组对各县(市、区)的编码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三)标牌制作与安装(2008年10 月1 日-2008年11 月30 日)
地名标志牌的制作与安装必须严格按照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执行,做到规范、统一、美观、牢固。
地名标志牌由县(市、区)设标负责部门公开招标或指定有国家标准地名标志产品资质证书的厂家统一制作。
街、巷牌安装在起止点和道路交叉口上,两侧对应安装。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街、巷牌安装高度为25米。沿街、巷的门(户)牌的高度应一致,安装在门户左侧墙柱上。农村户牌安装在住户门左侧上角。要整齐划一,美观牢固。在地名标志设置安装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地名设标工作顺利进行。
对已安装楼、门牌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门牌使用证》,作为户籍登记、工商注册、房产登记、邮件投递等详细地址的证明。
(四)检查验收、资料归档(2008年12 月1 日-2008年12 月31 日)
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乡要组织自查验收,相关资料归档。在此基础上,市地名办将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经费来源
根据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具体根据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的规定筹措经费。
五、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