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各级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应当根据消防工作形势定期、不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分析形势,解决问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消防领导小组应当在每次例会后及时将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季度消防工作情况书面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乡镇政府、办事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书面向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二)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各级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强化督导,实施定期督察,年终考评,严格奖惩,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处于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外的乡镇要按照“四有”(即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有固定执勤场所、有执勤车辆、有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保障执勤训练业务经费;各乡镇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继续做好消防标语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一条街创建活动。10月份以前,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至少建成一块大型消防宣传牌,社区(行政村)治保主任全部培训一遍;各办事处要按照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
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5〕10号)的要求,加强工作督导,确保7月份以前所有建成社区达到消防工作建设标准,10%的行政村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三)落实火灾隐患排查制度。乡镇(办事处)消防工作实施乡镇领导分片包行政村,办事处领导分片包社区,行政村干部分包自然村,社区干部分包庭院、辖区单位,建立责任捆绑责任制。同时,结合乡镇(办事处)实际,将社区(行政村)划分为若干个责任片区,形成工作区域“网格”,明晰“网格”责任,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拓展隐患排查覆盖面,消除火灾防范空白点。 各“网格”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排查,做好隐患排查登记,限期督促消防安全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对检查后没有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时向公安派出所进行移交,公安派出所对移交的隐患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实施综合治理制度。充分整合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和社会综治等消防监管力量,深入开展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积极构建“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安监部门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到辖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公安消防部门要实行联系乡镇办事处工作制度,定期指导工作开展。派出所要严格落实每周一查、季度例会制度、半年培训制度、消防责任年度告知制度,始终把“三合一”、“多合一”、出租房屋和“九小场所”(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诊所)、小旅馆、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等场所作为排查重点,加大检查频次、抽查力度,彻底清理违规留宿人员,消除消防监督管理盲区和死角,严防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巡防队员要掌握消防工作“四懂四会四具备”(即:懂基本的消防法规、懂基本的防火知识、懂基本的灭火措施、懂基本的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设施、会扑救初期火灾,具备开展一般性防火检查、巡查工作能力,具备纠正一般性消防违章的能力,具备开展一般性防火宣传工作的能力,具备遭遇火灾时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处置能力)的内容,立足本职和所保卫对象,着力提高宣传、检查和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要注重做好自身队伍建设,牢固执勤战备意识,强化基本功训练,扎实开展适应性训练和灭火演练,提高灭火实战能力,并积极参加防火检查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做好巡查防范工作,深入乡村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五)切实落实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社区(行政村) 为一体的三级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制度。一是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每半年对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派出所专兼职民警、社区(行政村)治保主任、安监办安监员、巡防队员及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消防知识专项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查处火灾隐患和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二是各乡镇(办事处)要广泛动员各基层组织和消防志愿者走街串户,深入社区、农村居民家庭、楼院,面对面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结合辖区单位特点和火灾高发时期,适时开展针对性宣传,派出所每半年对出租房屋业主和“九小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专项培训。三是社区(行政村)治保主任经常对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