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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受益人群,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司法厅关于明确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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