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分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00元、州级财政补助2000元、县级财政补助3000元)。
(二)在上述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元建设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号)的规定执行。
六、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内容
(一)登记建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开、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制定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抓紧编制农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三)实施重建。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建房过程中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
一是在原址上新建(确因地质灾害不能在原址修建的向所在乡人民政府申请,逐级上报,待批复后方可动工修建),根据受灾群众家庭的不同经济状况设计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二是落实优惠政策。对因灾倒房重建,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涉及的各种费用一律免收;木材的供应在县采伐计划内给予保障,按最低价格收取费用。
三是采取“三结合”的办法。因灾倒房重建以灾民自力更生为主,集体帮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发扬亲帮亲、邻邦邻、无灾帮有灾、轻灾帮重灾的传统美德,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恢复重建与移民扶贫相结合,走一条移民建房致富的路子。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在全面掌握灾情,分析研究对策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周密制订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科学部署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要建立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