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32户省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32户省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32户省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县区、单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政府节能办。市政府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监察局、建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二)32户省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区政府、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市政府节能办。市政府节能办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和省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区政府、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其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政府、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县区、单位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