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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在园区内签订十年以上(含十年)厂房租赁合同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的租赁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贷款建设厂房或购买由园区统一建造的厂房时,根据贷款金额、利率和年限,给予贷款利息70%的贴息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购买园区内的厂房时,可缓付二年付款。两年内按厂房租赁价格给予全额补助。

  四、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项目项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模具工业园工作管理经费年度预算;

  3、负责审核并会同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市经委和开发区管委会

  双方共同组成模具工业园管理监督机构,并对模具工业园领导小组负责。

  1、共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2、市经委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计划和管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本级专项资金计划和管理;

  3、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4、共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拨付项目资金;

  5、共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共同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五、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统一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填报有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向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

  (二)对于申请专项补助和购买设备贷款贴息的模具企业,市经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会同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对于申请一般性补助的模具企业和高级模具技术人才,由市经委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对于申请租赁、购买、建设厂房补助的模具企业,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进行审核,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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