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4]4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吸引模具高级技术人才,形成模具产业积聚效应,发挥模具工业园产业基地的作用,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鼓励模具企业到大连投资,促进我市模具产业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市政府决定由市本级和开发区两级财政对等拨款设立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适用于入驻大连模具工业园的模具生产企业,与模具生产相配套的设计、加工、材料处理和标准件供应等企业(以下简称模具企业)。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根据项目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给予贷款利息70%的贴息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制造大型、先进、精密模具,对其研发部分经费按实际发生额济于5-10%的专项补助。
(三)受模具企业聘用并在企业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薪超过6万元的高级模具技术人才,按照本人对所在企业的贡献及该企业当年业绩,给予不超过其本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30%的一般性补助。高级模具技术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经委会同时财政局根据大连市模具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制定,每年调整一次。
(四)模具工业园工作管理经费,包括为模具工业园发展支付的广告费、招商费、模具工业园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经费、经政府批准聘请的专家费用、项目评审费、监督检查费用等。
三、开发区财政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厂房时,按现行市场价格给予0.20元/平方米/天补助,补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