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设[2008]288号)
各州、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将
《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其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
《办法》进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来源及隶属关系由省、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其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昆明市1亿元以上)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补偿标准和数量。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设计补偿标准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规定方案设计付费标准的20%-50%执行。
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设计补偿标准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规定方案设计付费标准的50%-100%执行。
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
四、招标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发出使用。
五、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外省入滇设计单位备案等管理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未按照
《办法》进行招标的,必须依法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