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外地返乡地震残疾伤员数据统计汇总,并向残联、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地震残疾伤员中转安置工作;负责提供康复返家地震残疾伤员的旅途费用;负责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地震残疾伤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协调落实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康复分中心和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办的建设经费;负责落实残疾人康复中心、地震残疾伤员假肢安装、矫形器和其他辅助器具配发等相关经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按政策对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震残疾伤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并承担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后的就业援助工作。
(六)教育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地震残疾学生复学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抓好地震残疾学生心理卫生干预工作。
(七)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成都市户籍地震残疾伤员的身份核实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地震残疾伤员康复专家组。组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假肢厂等有关专家成立市地震残疾伤员康复专家组,具体负责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技术指导和培训有关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有关经费;卫生部门、残联要密切协作,积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商,制定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的可操作标准,争取国家和省上康复专项经费支持;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合理、有效利用好国内外捐赠款物;各级收治机构要合理、规范收费,对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治疗只收取成本费。
(三)加快地震残疾伤员残疾等级评定和康复站建设。残联与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地震残疾伤员残疾等级评定;加快康复站及有关项目建设进度,以保障地震残疾伤员后期康复训练及轻微残疾伤员康复治疗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是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残疾伤员治疗效果、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二)属地管理,集中收治。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需医疗康复的地震残疾伤员集中到市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分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对需进行康复训练的,由属地康复机构或康复站负责集中收治,同时采取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