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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8〕61号 2008年7月29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82号)和省政府《研究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会议纪要》(川府阅〔2008〕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完善地震残疾伤员康复网络。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全市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分中心已正式挂牌运行。各区(市)县应尽快确定当地康复技术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机构,并以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地震残疾伤员康复站。
  (二)开展地震残疾伤员心理康复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后心理卫生重建网络,组建专业队伍,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及外援心理干预专家的作用,开展灾后心理卫生重建知识和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残联、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将心理卫生重建纳入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干预和督导,为干预对象建档建卡,确保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医务人员和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和省卫生厅“灾区医疗康复技术培训班”培训要求,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开展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主动与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联系,积极为地震残疾伤员出院后的康复治疗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是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残联和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残联职责。负责做好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规划,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协助卫生系统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开展地震残疾伤员社区康复工作;负责组织地震残疾伤员到各级康复机构和康复站开展康复治疗、训练及就业技能培训;负责地震残疾伤员残疾等级评定,建立康复档案;负责为有需求的地震残疾伤员安装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
  (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住院的地震残疾伤员数据统计汇总,并向残联、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分中心和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办建设;协助残联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假肢安装及相关技术支持;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心理康复和医务人员康复知识培训的牵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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