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8〕208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穗安监函〔2008〕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按规定收取培训费。《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该培训属于强制性培训。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62号)文规定,同意你局按理论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的标准收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费,总48学时共192元,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不同意你局收取证件智能化IC卡工本费。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审批权在省政府。粤价函〔2002〕137号文仅明确安全主任资格证工本费,不能作为你局收取证件智能化IC卡工本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