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12栏“申请人总数”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例如,某个案件有1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1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1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拘留、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按照拘留、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2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对不动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强制拆迁决定(公告、通知等)、强制腾退等;对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对人身、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按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统计。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7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征收土地决定、征税决定、收费决定单独统计,这三类征收决定以外的案件,按“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统计。
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3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
6条第8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