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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上期结转。
  第1栏“上期结转”内,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57栏的“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上期结转”案件的“来件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1.第2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数值为第3、第4栏数值之和;
  2.第3栏“复议前置”内,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3.第4栏“选择复议”内,填写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申请人选择了行政复议的案件数。
  (四)来件处理。
  1.第5栏“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17条第2款的规定正式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2.第6栏“不予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17条第1款前段(分号以前)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
  3.第7栏“告知”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17条第1款后段(分号以后)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4.第8栏“转送”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受理后转送的案件只在本栏统计,不在“受理”栏统计;
  5.第9栏“其他”内,填写除上述4种情况外特殊处理的案件数,如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复议机构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而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
  1.第10栏“公民”内,填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个体户、外国人、无国籍人按“公民”统计。
  2.第11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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