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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藏政法[200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 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报送的方式,同时应当附报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三、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5日和翌年1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自治区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5日和翌年1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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