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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张掖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张掖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张掖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张掖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增强测绘服务保障能力,促进成果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由公共财政支付经费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政府公益性测绘,包括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大地控制网、测制和更新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设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在基础测绘中形成的测量标志、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实施基础测绘而设置的大地点、GPS控制点、水准点、导线点;(二)基础测绘中形成的控制测量、水准测量的相关数据;(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二章 成果管理

  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各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配套的管理措施,完善各项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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