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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批量吊销程序:

  (一)每年年检截止后,由市局监管分局以市局的名义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统一发布催检公告,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对未在限期内补办年检手续的,由各级监管单位按照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条件,对准备给予吊销处罚的企业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予以选定并进行拟吊销的操作予以锁定,限制其办理登记和年检等工商业务;

  (三)由各级监管单位对拟吊销的企业在一个月内逐户进行现场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查无下落的,要由证明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证实,找不到证明人或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

  (四)对经现场检查确认为查无下落的,由监管人员逐户填写《未年检企业处理审批表》并逐级呈报审批;

  (五)对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拟吊销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量)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各级监管单位应将吊销结果批量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并将《处罚决定书》(附批量吊销名单)分别收入到被处罚企业的注册登记档案中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验照手续,又不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每年验照工作结束后由各分局组织清理,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批量吊销,具体程序可参照企业批量吊销程序执行。

第八章 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

  第四十九条 各属地工商所是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通过加强辖区巡查、建立举报体系等方法,及时发现并查处取缔辖区内各类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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