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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24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龙煤集团、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同志签发了第16号令,自2008年2月1日起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学习贯彻好《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定》重要性,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定》是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规定》印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规定》的宣传力度,并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隐患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事故隐患建立移交记录备查制度,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实现重大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产煤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黑龙江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三、紧盯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加大投入,促进隐患的整改治理。要充分运用限期改正、停产整顿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化行政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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