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45号)
各产煤市(地)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煤矿安全监控设备的装备和在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改造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编号AQ1029-2007)的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及时更新或改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监控系统省、市(地)、县(市、区)、煤矿三级四层联网,信息共享。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一是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二是对煤矿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三是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的维修维护,对设备老化、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淘汰。
三、加强系统中心站值班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瓦斯超限断电或系统显示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利用系统的异地断电功能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并立即组织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