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是否属于国家或省限制、禁止用地项目;
(四)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
(五)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规模是否科学、合理;
(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科学、客观、公正、可行;
(七)项目建设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
(八)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九)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对森工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评审工作实行主审专家制,占用林地评审委员会对每个具备评审条件的占用林地项目,指定主审专家。主审专家组织其他有关专家(主审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实地勘察,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的相关要件进行审阅,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拟占用林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主审专家组提交的拟占用林地预审报告,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占用林地情况的汇报、森林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场查验报告的汇报、主审专家关于预审意见报告的汇报、项目建设单位针对预审意见的相关说明,并综合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形成项目建设《拟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审意见由出席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经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分歧较大时,应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意见,方可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占用林地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并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前,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形成的《拟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材料附件,上报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