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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森资[2008]39号 2008年3月7日)


各林管局、林业局,总局驻各林区、林业局专员办,省林科院,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拟占用林地预审报告(略)
  2.拟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意见(略)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提高占用林地审查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占用林地评审,是指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内容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为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的专家评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凡是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主体、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进行评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无专家评审意见,不予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
  第七条 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形式进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中的部分专家组成。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评审时间,自相关申请材料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评审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章 专家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根据专业、地域分布及年龄结构等,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建立省级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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