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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储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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