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