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3%。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当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当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0个。
第十六条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上年度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和附件五《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市经贸主管部门。经济强县(市、区)申请材料初审后须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报送省经贸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企业报送材料及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四)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组成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构确认、公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所属子公司不得同时申报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评价
第二十六条 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度5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总结》、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和附件五《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报送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于评价年度6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
第二十八条 审查。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等。
第二十九条 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评价材料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报送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