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建人教〔2008〕49号)
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厅机关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及《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厅机关各处室要科学合理地制订计划,既要维护好机关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确保每位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又要推动厅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先服从工作安排。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处内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厅人事教育处加强对厅机关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