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发〔2008〕15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建设部和我厅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及程序
换证工作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
三、换证时间安排
(一)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的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报送材料:
1.持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6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将经初审机关(扩权县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2.持原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将经初审机关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二)由我厅批准换证的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报送材料:
1.持原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环境工程(含原国家环保局所发证书)专项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将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2.持我厅颁发的建筑装饰专项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11月15至2008年12月15日期间,将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三)暂定级资质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