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单位要把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销售前一个月须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幢号、房号、套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报告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布信息。
(二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1、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
(4)市房改办需要的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身份、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材料。
(5)拆迁户需增加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2、市房改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审查结果通知书》。
3、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选房,过时视为自动放弃,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人选房完毕后,报市房改办审核确认。超面积的凭市房改办开出的差价款补交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
5、市房改办依据差价款补交票据和银行缴款回执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6、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制度。开发单位凭证对号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及上市管理
(二十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单位持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须在“两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二十四)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缴交房款票据等材料到市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