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济适用住房只限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九)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费用免缴手续。
(十)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十一)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贷款安全运作的前提下,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贷款条件)发放。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十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销售价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收取,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住房标准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
(十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
(十六)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十七)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过公有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八)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十九)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建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五、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