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政发〔2008〕2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总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市国土资源局要按桂政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五)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竞标方式优选,并依法按程序报批。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市房改办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投标。中标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也可由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